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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省级人民政府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许可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  发布时间:2014-11-26


一、设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33条:"未经国务院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同级人民政府限额收购的林木种子。"
二、审批条件
①有采集、收购林木种子相应的场所、技术人员和条件;②非经营性,用于试验、扩大繁育。
三、审批程序
①单位或个人申请;②县市审核;③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。
四、审批时限
即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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